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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出台全国首个省级环境执法事项目录清单

日前,山东省印发《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(2020年版)》,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。据悉,山东省是全国第一个出台《目录清单》的省份。《目录清单》共确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241个,明确了事项对应的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,并明确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。

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姚云辉介绍,山东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》要求,在生态环境部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(2020版)》基础上,启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工作。《目录清单》共确定我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241个,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16个,行政强制事项25个,并明确了事项对应的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。

针对第一责任层级,《目录清单》分为“设区的市”“省级”“省级、设区的市”3大类。其中,第一责任层级为“设区的市”的事项共209个,占比86.72%。例如,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,《目录清单》明确第一责任层级为设区的市;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,《目录清单》明确第一责任层级为省级;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,《目录清单》明确第一责任层级为省级、设区的市。

《目录清单》明确,按照“谁主管谁监管”原则,推动形成边界清晰、协同高效的执法职责体系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,实行“尽职照单免责、失职照单问责”,明确责任主体、问责依据、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。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。

按照《目录清单》相关要求,山东省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执法为基础、以综合执法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为基本手段、以重点监管执法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执法模式。按照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执法,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,逐步压减现场执法频次。合理压减并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,促进同标准处罚、无差别执法。

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副局长张世国介绍,《目录清单》的出台全面划定了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的边界范围,厘清了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、水利、农业农村、海洋等部门之间存在职能划转事项的职责边界,有利于加强部门协调联动,推动建立边界清晰、协同高效的执法职责体系,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。